《法子》充分吸纳了国度税务总局近年来对沉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有关主体的信誉监管经验,值得其它部门和处所造订红黑名单治理法子时借鉴。
笔者结合《国度发展鼎新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结合激励和失信结合惩戒对象名单治理工作的领导定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以下简称“1798号文”),对《法子》的条款进行了钻研,有三条启迪。
一是阐扬好信誉监管伎俩的补位作用。与之前的试行法子相比,新造订的《法子》将逃避追缴欠税纳入沉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尺度由“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批改为“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这将进一步增长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失信主体的失信成本。失信结合惩戒的初衷是通过增长失信主体的失信成本,让失信主体不愿失信、不敢失信,尤其对于一些行政处罚产生的成本远幼于失信收益的失信行为,可依法依规或在自由裁量权领域内,通过执行适当的信誉监管伎俩,补充增长失信主体的失信成本,使其失信成本超过或者靠近于其失信收益,倒逼其推广有关使命。
二是奉告或公示法式实现全覆盖。1798号文提出“认定部门(单元)凭据认定尺度天生失信结合惩戒对象的初步名单,可凭据必要推广奉告或公示法式”。有些部门和处所提出这一法式操作性较弱,很难做到全覆盖。《法子》提出了一个较好的处置规划,首先尽可能作出《税务处置决定书》或者《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奉告;未作出《税务处置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走逃(失联)案件,布告30日。真正实现了对失信结合惩戒对象奉告和公示的全覆盖,提前让所有拟受到失信结合惩戒的主体认清失信事实,尽可能预防产生错误失信行为。
三是对失信结合惩戒对象的分歧失信情景尝试区别对待。1798号文提出“分类分级,区别对待”,重要是针对“黑名单
”和“沉点关注名单”的区别对待。现实上,针对“黑名单”的分歧认定情景,也可区别对待。《法子》提出“沉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自颁布之日起满3年的,终场颁布并从布告栏中撤出”,这是通例对待,但对于“沉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是第1项、第2项失信情景或拥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缴清税款、滞纳金和?詈,可不向或不再向社会颁布该案件信息,即可提前终场颁布,予以区别对待。
作者:余里彪 国度公共信誉信息中心